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签约又违约,一毕业生被告上法庭 |
毕业前与一家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,而真正踏上工作岗位时,却去了另一家单位——吉林省某高校2003届毕业生周茹(化名),迈入社会第一步,就因签约又违约,被用人单位告上法庭,并被判赔1.2万余元。 “她签的就业协议不是一张废纸,作为一名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毕业生,更应当遵守诚信原则。说话不算数,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……”谈起这件事,作文评点报社(原告单位)的社长兼总编辑于立君这样说。 2002年11月,作文评点报社派两名部门主任到某高校选聘文字编辑,周茹参加了招聘考试,而且是3名入围者中表现最出色的一位。随后,周茹又应邀到报社进行了实地考察。 “当时,我接待了她。她对报社的规模、经营、管理都进行了了解,我也对她讲了报社的体制,讲了她的具体工作、工资待遇和未来发展等。当天,我们就签了约。一份是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》,另一份是我们双方间签订的《聘用协议》。”于立君说。 翻开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》,可以看到,第一条写着:“(毕业生应)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,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,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,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,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。”第六条规定中则有“违约,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”的字样。 而《聘用协议》对双方的责权利做出了更明晰的规定,其中第六条也特别提到:“乙方签定本协议后,毕业前不得再与其他单位签定聘用合同,否则,须赔偿甲方用人定编损失费壹万元整;如甲方不接收乙方,须赔偿乙方壹万元,如乙方考取研究生,可凭录取通知到甲方取消本合同,乙方不算违约。” 然而,到2003年6月中旬,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基本结束时,周茹仍未来报到,也没有任何音信。按照周茹在《协议》中留下的电话号码,作文评点报社找到了周父,这才知道,原来周茹已经到另外一家报社上班去了。作文评点报社立即致电周茹本人,望其履行协议,但周茹称,有什么事就去找她领导谈。2003年7月18日,作文评点报社正式致函周茹所在单位,表示“兄弟单位,友好为上,切勿为一员工伤了两家和气”,请其协助规劝周茹履行协议,“否则,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”。 2003年9月,在始终没有得到任何方面明确答复的情况下,作文评点报社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状告周茹违约,要求被告赔偿1.59万元(违约金1万元、租房费1600元、诉讼费2200元,以及报社招聘被告时所花的交通费、差旅费等)。 “要是她积极与我们协商解决问题,也许不至于这样。按合同,她应在7月份上岗,安排在初中版编辑室。这个编辑室共有4名编辑,每人负责一版文稿的编辑、校对等工作。2003年6月初,该编辑室有一名同志拟调到另一单位,想到周茹再过几天就可上班,我们才同意放行这位同志。结果,周茹违约,导致初中版空岗,而再选新人,就得等一年,这对我们工作的影响是巨大的。”于立君说。 2003年10月28日,铁西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,周茹没有出庭。法院认为,原、被告之间自愿签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、聘用协议,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,双方都应按照协议履行。被告的行为,违反了《合同法》,应承担违约责任。当日,法庭即对此案做出判决,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、房租、以及原告到被告处协商聘用一事所花的费用共计12768元。判决送达各方后,被告没有上诉,也没有依法进行赔偿。 一直对此事非常低调的周茹,近日在同意接受记者采访后说,“没与作文评点报社沟通,有很多原因”。不过,周茹目前仍坚持认为“自己没有错”。 “找工作时,哪个同学手里还不都捏着几份协议书?违约的毕业生很多,这不是‘不讲诚信’,而是正常的‘双向选择’。我没有什么做错的地方,如果你们认为这是错,那我已经付出了代价。”周茹这样表述。记者问:“你有没有从这件事中汲取些经验教训,并可以告诫学弟学妹们的?”周茹回答道:“就业签协议一定要小心,最好不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小协议,因为刚毕业,不懂法律法规,也无法鉴别用人单位提出的这个补充协议是否合法。” 记者从作文评点报社了解到,该社已决定在近期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以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“大学生签订就业协议是一件极其严肃的事,一旦签约,就要履行,否则就要付出代价。”于立君表示,报社之所以肯花费时间和精力来告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,就是想给广大应届毕业生敲一记警钟———择业时,一定要慎重对待自己的选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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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入时间:2004-2-9 8:46: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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